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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召县法院:提供虚假证据?驳回诉讼请求并罚款!

2024-11-15 15:54:44 来源:中华网河南

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、损害司法权威,还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。近日,南召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过程中,在查明原告系虚假诉讼后,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并作出了对原告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。

案情回顾

被告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,法定代表人为吴某(已于2023年11月去世),原告王某任该公司监事。2024年6月,原告王某持加盖有被告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印章的《连带担保协议》一份,将该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该公司返还欠款641360元及利息。

法院判决

南召法院受理案件后,承办本案的吴丰成法官认真研判案情后认为,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,而非民间借贷纠纷。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的《连带担保协议》,因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去世,该连带担保协议上仅有被告公司印章,未有经办人签名。原告所提交的两份《债权转让协议》明显系串通、伪造,故依此形成的《连带担保协议》不具有客观性、真实性、合法性,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,且该案受理费10213.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,并作出了对原告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。判决作出后,原告王某服判息诉,并缴纳了罚款。

典型意义

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,是法官依法查明事实的主要依据。诉讼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如实提交证据。本案中,原告王某在明知案涉证据并非真实证据的情况下,仍向法庭提交,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系虚假诉讼,妨害了法院公正审理案件,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,应予以严厉打击。法院在认真审查证据、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依法作出裁判,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,且由其负担该案的诉讼费,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,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法官提醒,在民事诉讼活动中,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诚实诉讼,合理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。如果无视法律规定,为获取不法利益“伪造证据”“提供虚假证据”,终将“搬起石头砸到自己脚”,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。(供稿:张振丽)

关键词: 南召县法院 提供虚假证据 驳回诉讼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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