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通知》聚焦企业用地诉求,打通政策“堵点”。一是期限不满四年的可以继续使用。在临时用地法定最长使用期限内,对于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,允许用地单位申请继续使用,最长不超过四年。
二是继续使用部分不再审查复垦方案。对于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的项目,可以根据使用和复垦情况,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,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;继续使用的部分,可不再重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。
三是优化系统功能避免信息重复报送。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增加继续使用功能,经批准继续使用的,市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使用的信息,不需重复录入项目完整信息。
四是主动对接服务企业用地需求。
同时,《通知》也强调各地依法合规履职,严守政策“底线”。一是明确适用范围。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,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、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、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,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,使用年限连续计算且总期限不超过四年。
二是重申复垦责任。强调对缩减使用范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,确有需要的应重新明确复垦要求,到期后落实复垦责任;对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,应按照复垦方案,在原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垦任务。
三是压实监管责任。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把关,重点关注用地规模大、占用耕地多的临时用地,对不符合《通知》规定的,不得继续使用,同时加强业务指导,督促市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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